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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现对方的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了严重的问题,自己的履行很有可能得不到对应的履行,那么可以运用民法典规定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。具体说,就是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 合同一方有没有履行能力,主要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有没有发生变更,如经营的情况、是否丧失信用等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 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 (三)丧失商业信誉 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 如果对方存在这些情形,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就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但是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。对方如果对其将来的履行提供了适当担保,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就应当恢复履行。如果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。 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七条 【不安抗辩权】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 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 (三)丧失商业信誉 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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